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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沪苏等省市清欠工程款力度大 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基本偿清
    来自:建设部网站,人民日报
2006-7-20 [浏览:4173次]


 
  天津、上海、江苏等省市认真组织开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天津在2005年解决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基础上,截至2006年6月底,基本解决了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共偿还59.88亿元,用两年半的时间完成了清理拖欠工程款85.09亿元的任务;上海截至2005年底已完成清欠45.48亿元,完成率为99.3%,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拖欠8.23亿元,已于2004年9月底清理完毕,两市的建筑业农民工旧欠工资已经全面解决;江苏省拖欠的2.59亿元农民工工资,已于2004年底全部偿清,拖欠的58.06亿元工程款,到2005年底也基本解决。
  据悉,上述三省市从2003年以来,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清欠工作的部署高度重视,省市主要领导亲自挂帅,要求站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清欠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完成好,因此都比较好地完成了清欠工作。同时,按照国务院提出的“清防并举,标本兼治”的要求,三省市还初步建立起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天津市为了防止新拖欠,制定了《关于防止产生新的拖欠工程款若干规定》。确立了三项制度:凡是新开工项目资金不落实的,不予合同备案和颁发施工许可证;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由业主提供第三方支付担保和施工企业履约担保;所有竣工项目80天内必须完成结算。由施工单位提供无拖欠证明文件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上海依托涵盖工商、税务等几十个政府管理部门和银行、保险等多项社会经济活动的全市企业征信体系,建立了防范拖欠工程款的诚信体系。他们将通过预售资金监管、日常监督检查、投诉等途径发现的拖欠企业纳入全市企业征信系统,对其中存在严重拖欠行为的企业列入拖欠“不良名单”。在实施政府管理行为、银行放贷、保险公司授信等环节前,先要查询企业资信情况,对于信用不良的企业要求提供资信报告,对于“不良名单”上的企业将给予停、缓办的制约。全市已有22家发生严重拖欠行为的企业上了“不良名单”,在工商登记、规划、土地等管理环节受到了相应制约。防拖欠诚信体系的建立使发生拖欠的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阻”,从而督促企业诚实守信,促进全市市场经济的健康良性发展。
  江苏在清欠工作基本完成后,将工作重心由清理旧欠转向防范新欠,工作手段由行政协调转向依法监管,工作方法由集中清理转向日常管理,加强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一是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二是加强工程施工合同监管。各地加大对施工合同的监管力度,查处签订“黑白合同”、不平等条款以及规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行为。全面规范工程款支付办法,明确规定工程结算前的最低支付比例,防止建设单位故意拖延结算时间、降低结算前的工程款支付额。
  在维护农民工权益、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三省市也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天津市实施了用工单位的工资保证金制度。根据建筑业特点,实行农民工“月支付,季结算”,施工企业必须按月向农民工支付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每个季度末按实际工效工资进行结算,并向28万农民工发放了工资卡,实行工资支付到人。上海市在维护建筑业农民工基本权益方面推出了十项措施,包括建立外来农民工综合保险、发放农民工工资卡、农民工每年体检、规范宿舍标准等关系到农民工生存权、健康权、保障权的重要措施。江苏省实行了农民工工资发放“月付季清”制度,规定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必须实行“月付季清”,做到按时足额发放。同时,江苏省还全面推行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与劳动合同配套使用,人手一册,由农民工本人保管,用工企业定时记录农民工出勤、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劳动培训等情况,有效解决了农民工欠薪举证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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