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律师论点 建设法务 招标投标 公司法务 法律文书 法律资讯 关于我们    
客户服务 专家论坛 房产法务 土地法务 咨询论坛 法律法规 诉讼仲裁 服务范围
  2010-9-6 1:34:22  星期一 江苏建筑房地产律师网.中国(中文域名) 常州建筑房地产律师网(网络实名) www.zsllawyer.com
  最新公告: ·本站首席律师周善良被聘请为常州市房地产业协会政策顾问     ·本站首席律师周善良被常州市司法局、常州市人事局授予“常州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     ·本站首席律师周善良被授予“常州市十佳律师”荣誉称号     ·本站首席律师周善良在“2006中国建设法制高层论坛暨全国建设领域百名优秀专业律师推介峰会”上获得“首届全国建设领域百名优秀专业律师”荣誉称号。    
 



 
 
国务院召开全国清理拖欠工...
最高法要求全面清查拖欠工...
津沪苏等省市清欠工程款力...
江苏清欠:清防并重 标本...
我市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劳...
本网站提供工程款追讨服务...
清欠工程款新办法2006...
关于报送解决剩余拖欠工程...
关于全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
关于组织开展建设领域拖欠...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
2006年清理建设领域拖...
 
  首页 >> 工程款追讨
 
国务院召开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 曾培炎强调,思想不松懈,措施不松动,工作不松劲,确保年底前完成清欠任务
    来自:建设部网站,人民日报
2006-7-20 [浏览:4267次]


    国务院召开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 曾培炎强调,思想不松懈,措施不松动,工作不松劲,确保年底前完成清欠任务
 
  各地已偿付历史拖欠工程款1770亿元,占全国建筑企业上报的2003年底前竣工项目拖欠总额的95.2%

  15个省(区、市)偿付比例超过95%
  7月7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出席并讲话。曾培炎指出,现在距离实现清欠预定目标只有半年左右的时间,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再接再厉,切实做到思想不松懈,措施不松动,工作不松劲,加快建设防范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确保在年底前完成国务院确定的三年清欠任务。
  曾培炎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从2004年到2006年,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是本届政府的一项重点任务。温家宝总理指出,这项工作是向全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要求务必抓紧。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突出重点,分步推进,出台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做了大量扎实细致的工作。经过两年多的努力,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取得明显成效,有力地保护了人民群众利益,促进了建筑业健康发展。同时也要看到,仍有少数地区清欠进度滞后,边清边欠问题仍然存在,预防与惩治拖欠的法规制度还有待完善。
  曾培炎强调,要打好清欠攻坚战,坚持清欠工作目标不动摇,坚持省级政府负总责不动摇,坚持谁拖欠谁偿还的目标不动摇,坚持清欠与防范并重不动摇,确保三年清欠目标按期实现。

  曾培炎提出三条要求。
  一是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着力巩固清欠成果。对尚未偿还的拖欠工程款,要尽快形成还款计划,在下半年基本完成清欠任务。要切实防止新竣工项目形成新的拖欠。对违法违规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继续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监管工作,妥善处理农民工对拖欠工资的投诉。
  二是加快建设防范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要继续完善防止新欠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深化投资和建设体制改革,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加大建筑市场执法能力建设,及时纠正和查处拖欠行为。
  三是切实落实地方责任,加强部门间组织协调。地方各级政府要坚持把清欠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继续采取目标考核、督查督办、部门联动、信用惩戒等行之有效的办法,加快清欠进度。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清欠工作指导,搞好监督检查。对不能按时完成清欠任务或新欠严重的地方,应在项目安排、资金补助、土地供应等方面予以限制。
  电视电话会上,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代表清理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作了汇报,天津、上海、江苏、海南等省市负责人汇报了当地清欠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人参加了电视电话会。
  据建设部统计,截至目前,各地已偿付历史拖欠工程款1770亿元,占全国建筑企业上报的2003年底前竣工项目拖欠总额的95.2%,有15个省(区、市)偿付比例超过95%。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完成清欠97.7%,社会投资项目清欠完成93.4%。

关闭
 
最新评论:
发言人 内容
 
发言人:
内 容:
 
 

1.发表评论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2.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作品 。
3.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网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4.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论坛中的任意内容。
5.网站内所有的文章版权归原文作者和本网站共同所有,任何人需要转载网站内文章,必须征得原文作者或本网站授权。
6.本贴提交者发言纯属个人意见,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常州工程造价信息网 常州环境保护律师网 常州市建筑业管理处 常州房产网 江苏建筑网 法律人才网
西安房地产律师网 常州房地产资讯网 中国建设报网 常州房地产网 常州信息港 法制网
人民法院报 常州建设工程交易网 常州建设局 常州装饰网 徐州律师网 常州购房网
新浪网 0519.com 常州房地产信息网 常州律师网 觅渡信息
在线受理 | 网站声明 | 网站邮箱
周善良律师办公室主办
中国江苏常州劳动西路231号嘉仁大厦五楼
电话:(0519) 86635597 邮编:213001
Copyright © 2004-2005 常州建筑房地产律师网

技术支持:觅渡信息  网站地图  

现在的访问量是:1205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