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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来自:本站编辑
2006-9-27 [浏览:4137次]

 

    市政府于9月11日下发《关于颁发常州市建设领域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6〕112号),通知要求各相关部门贯彻执行《常州市建设领域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首先明确了四个概念:建筑业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建设领域劳务工程款,是指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劳务分包企业的工程承包款;农民工,是指在本市建筑业企业从事劳务作业的务工人员;农民工工资,是指建筑业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形成劳动关系或提供劳务的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关于劳务工程款的支付,暂行办法规定,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支付给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工程款时,应将款项汇入劳务企业指定账户中,不得向个体承包人(“包工头”)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抵付。劳务分包工程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解除分包合同的,应当从解除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劳务工程款。
    关于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暂行办法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应当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禁止将农民工工资发给个体承包人(“包工头”)或其他非法劳务组织者。工资实行年度或半年度结算的,每月应当预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下未结算、支付的部分,实行半年度工资结算的,必须在当年七月份结算、支付上半年工资,实行年度工资结算的,必须在次年元月上旬结算、支付上年度全年工资。对承担工期不足一个月的一次性建设工程,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施工任务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的规定进行处理。
    关于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暂行办法要求,建设、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行业实际情况,按照差别化管理原则建立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或保证金制度。对于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较差的企业,一律纳入重点监控企业,实行保证金制度。
    暂行办法还规定,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拖欠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发包方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或个体承包人(“包工头”)的;(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或个体承包人(“包工头”)的;(三)专业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或个体承包人(“包工头”)的。
    暂行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颁发常州市建设领域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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