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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重大招标投标项目廉政监督若干规定
   
2008-1-29 [浏览:1932次]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政部重大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规,结合民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政部重大招标投标项目,是指项目总投资概算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和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3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第三条 财务和机关事务司会同驻民政部监察局组成民政部重大项目招标投标廉政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廉政监督机构),负责对民政部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实施重大招标投标项目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廉政监督机构履行廉政监督职责,提前20日将重大项目招标事项(包括工程、货物、服务的招标计划)书面报告廉政监督机构,并在确定中标人后,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将招标情况总结(包括招投标的基本情况、有关文件材料)书面报告廉政监督机构。
第五条 民政部重大招标投标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民政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民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民政部重大招标投标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可向廉政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
第七条 廉政监督机构职责:
  (一)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当事人有关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民政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民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是否履行了招标投标审批手续并已获得批准。
(二) 监督检查招标代理机构或中介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投标人的产生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四)监督检查全部使用国家投资或国家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和达到规定数额的单项或批量采购是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五)监督检查拟限定投标人数量的招标,是否在招标公告中载明。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是否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条件选择投标人。
(六)监督检查招标公告是否在国家或招标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
(七)监督检查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由招标人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是否为5人以上单数;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是否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专家是否从专家库中有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监督检查全部使用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服务及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其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全部从专家库抽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是否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是否已更换。
(八)监督检查开标地点是否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是否当众对招标文件进行拆封、宣读。监督检查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是否出具了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了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监督检查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是否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九)监督检查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有无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的行为。
(十)负责受理投诉和举报并负责调查处理有关违法违纪案件。
第八条 廉政监督机构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廉政监督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人考察记录、资格预(后)审报告、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二)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三)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部门、招标管理机构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四)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五)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第九条 廉政监督机构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泄漏知悉的保密事项,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参与评标。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政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以及民政部代管单位。部主管民间组织、部直属事业单位及代管单位所属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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