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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规范化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常建规〔2010〕9号)
    来自: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0-7-3 [浏览:96次]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规范化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常建规〔2010〕9号)
浏览人数: 90   加入日期:2010/6/22
 
各有关单位、各拆迁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拆迁单位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拆迁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和谐推进,结合我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规范化管理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城市  房屋  拆迁  管理  办法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6月22日印发
共印150份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规范化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拆迁单位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拆迁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和谐推进,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拆迁单位的规范化管理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全面整治,严肃查处不法行为
    (一)对全市拆迁单位的办公场所、注册资金、持证从业人员、内部规章制度、档案管理等执业基本条件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不及时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承接新的拆迁业务。
    (二)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属地负责部门,对当前网络、来信来访中反映的违法拆迁行为认真调查处理。对查证属实的,根据情节轻重,严肃查处。情节较轻的,对该拆迁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根据整改落实情况,禁止其在3个月内参加拆迁项目招投标活动;情节较重,但已主动整改,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将其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禁止其在6个月内参加拆迁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情节严重,且造成重大影响的,禁止其参加拆迁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并提请资质许可机关吊销该单位的资质证书;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整治步骤和时间安排。第一阶段为梳理检查阶段(7月底前),第二阶段为落实整改阶段(8月底前),第三阶段为依法查处阶段(9月底前)。
    二、进一步加强对拆迁资质的审核、年检工作
    (一)对申报拆迁资质和参加拆迁资质年检的单位,严格按照《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近三年内有犯罪记录或在拆迁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不得取得《拆迁上岗证》;已经取得的,注销其《拆迁上岗证》。
    (三)拆迁单位每月应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供上月末其单位基本账户银行往来对账单,发现抽逃注册资金的,则年检不予通过。
    (四)对出借拆迁资质给他人用于承接拆迁业务的拆迁单位,年检不予通过。
    三、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市场的监管
    (一)拆迁项目结束后,由区拆迁属地负责部门对实施该项目的拆迁单位及其拆迁工作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出具评价意见。评价意见作为拆迁单位参加拆迁招投标初选的依据之一。
    (二)提高拆迁项目招投标评标细则中不良行为扣分值的权重。
    (三)拆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拆迁招投标中实行“一票否决”。
    1.采取断电、断水、断气或暴力及变相暴力手段逼迫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2.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违法拆除房屋的;
    3.因拆迁单位原因发生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处置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加强培训,进一步提高拆迁从业人员素质
    (一)拆迁工作人员必须每年按时参加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与考核,无故缺席未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换发新证。
    (二)拆迁项目经理每年必须参加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的拆迁业务基本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予换发新证。
    (三)拆迁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主动亮证,做到语言文明、服务热情、仪表端庄、举止得体,不得与被拆迁人发生争吵、打斗行为。拆迁单位不得临时雇佣无《拆迁上岗证》的人员实施拆迁。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五、建立动态监管制度,形成长效联动机制
市拆迁管理部门、属地负责部门、审计部门和建设单位将按照各自职能分工,从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申请裁决、竣工备案、督促检查等方面,对拆迁单位的行为实施全过程、多环节监管,形成长效联动机制。拆迁项目督查工作组将及时通报拆迁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情况。
    六、引导从业人员合理流动,保障拆迁队伍稳定
    (一)拆迁工作人员在承接的拆迁项目完成并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后方可调出拆迁单位,接收单位为拆迁单位的,该接收单位应当在5日内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换证手续。
    (二)拆迁项目经理调离原拆迁单位,接收单位为拆迁单位的,原拆迁单位须出具综合鉴定意见,并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负责,同时要出具同意调离的意见。
    (三)对已不从事拆迁工作,又重返拆迁行业的人员,须重新参加上岗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拆迁工作。
    (四)对已退休又返聘的人员,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重新核发《拆迁上岗证》,但其不得担任项目经理。
    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规范化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常建规〔2010〕9号) 
浏览人数:90   加入日期:2010/6/22 
 
各有关单位、各拆迁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拆迁单位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拆迁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和谐推进,结合我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规范化管理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城市  房屋  拆迁  管理  办法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6月22日印发
共印150份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规范化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拆迁单位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拆迁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和谐推进,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拆迁单位的规范化管理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全面整治,严肃查处不法行为
    (一)对全市拆迁单位的办公场所、注册资金、持证从业人员、内部规章制度、档案管理等执业基本条件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不及时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承接新的拆迁业务。
    (二)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属地负责部门,对当前网络、来信来访中反映的违法拆迁行为认真调查处理。对查证属实的,根据情节轻重,严肃查处。情节较轻的,对该拆迁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根据整改落实情况,禁止其在3个月内参加拆迁项目招投标活动;情节较重,但已主动整改,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将其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禁止其在6个月内参加拆迁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情节严重,且造成重大影响的,禁止其参加拆迁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并提请资质许可机关吊销该单位的资质证书;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整治步骤和时间安排。第一阶段为梳理检查阶段(7月底前),第二阶段为落实整改阶段(8月底前),第三阶段为依法查处阶段(9月底前)。
    二、进一步加强对拆迁资质的审核、年检工作
    (一)对申报拆迁资质和参加拆迁资质年检的单位,严格按照《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近三年内有犯罪记录或在拆迁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不得取得《拆迁上岗证》;已经取得的,注销其《拆迁上岗证》。
    (三)拆迁单位每月应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供上月末其单位基本账户银行往来对账单,发现抽逃注册资金的,则年检不予通过。
    (四)对出借拆迁资质给他人用于承接拆迁业务的拆迁单位,年检不予通过。
    三、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市场的监管
    (一)拆迁项目结束后,由区拆迁属地负责部门对实施该项目的拆迁单位及其拆迁工作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出具评价意见。评价意见作为拆迁单位参加拆迁招投标初选的依据之一。
    (二)提高拆迁项目招投标评标细则中不良行为扣分值的权重。
    (三)拆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拆迁招投标中实行“一票否决”。
    1.采取断电、断水、断气或暴力及变相暴力手段逼迫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2.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违法拆除房屋的;
    3.因拆迁单位原因发生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处置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加强培训,进一步提高拆迁从业人员素质
    (一)拆迁工作人员必须每年按时参加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与考核,无故缺席未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换发新证。
    (二)拆迁项目经理每年必须参加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的拆迁业务基本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予换发新证。
    (三)拆迁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主动亮证,做到语言文明、服务热情、仪表端庄、举止得体,不得与被拆迁人发生争吵、打斗行为。拆迁单位不得临时雇佣无《拆迁上岗证》的人员实施拆迁。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五、建立动态监管制度,形成长效联动机制
市拆迁管理部门、属地负责部门、审计部门和建设单位将按照各自职能分工,从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申请裁决、竣工备案、督促检查等方面,对拆迁单位的行为实施全过程、多环节监管,形成长效联动机制。拆迁项目督查工作组将及时通报拆迁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情况。
    六、引导从业人员合理流动,保障拆迁队伍稳定
    (一)拆迁工作人员在承接的拆迁项目完成并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后方可调出拆迁单位,接收单位为拆迁单位的,该接收单位应当在5日内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换证手续。
    (二)拆迁项目经理调离原拆迁单位,接收单位为拆迁单位的,原拆迁单位须出具综合鉴定意见,并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负责,同时要出具同意调离的意见。
    (三)对已不从事拆迁工作,又重返拆迁行业的人员,须重新参加上岗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拆迁工作。
    (四)对已退休又返聘的人员,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重新核发《拆迁上岗证》,但其不得担任项目经理。
    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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