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律师论点 建设法务 招标投标 公司法务 法律文书 法律资讯 关于我们    
客户服务 专家论坛 房产法务 土地法务 咨询论坛 法律法规 诉讼仲裁 服务范围
  2010-9-6 1:09:14  星期一 江苏建筑房地产律师网.中国(中文域名) 常州建筑房地产律师网(网络实名) www.zsllawyer.com
  最新公告: ·本站首席律师周善良被聘请为常州市房地产业协会政策顾问     ·本站首席律师周善良被常州市司法局、常州市人事局授予“常州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     ·本站首席律师周善良被授予“常州市十佳律师”荣誉称号     ·本站首席律师周善良在“2006中国建设法制高层论坛暨全国建设领域百名优秀专业律师推介峰会”上获得“首届全国建设领域百名优秀专业律师”荣誉称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首页 >> 房产法务
 
应收回的绝不仅是两处“地王”
   
2010-2-20 [浏览:257次]

继创造50.5亿元天价的2009年北京“地王”被收回,南京也有“地王”被收回。

  据媒体报道,南京相关部门正式确认:香港九龙仓集团、招商地产两家开发商于2007年12月6日联手拿下的仙林G82地块,因土地首付款问题被南京国土局“没收”了。2.3亿元的竞买保证金也被政府没收。“地王”纷纷被收回,似乎给大众一个信息,土地执法行为似乎比以前严格了。但如果对现实有更深的体察,就不会产生如此乐观的看法。

  北京、南京先后落马的两个“地王”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他们所拍得的土地只交了竞买保证金,就将土地弄到手了。南京这个“地王”价值24.1亿元,北京的“双料地王”价值50.5亿元,但他们分别只交了2亿多元。南京的开发商甚至拿到地块后什么也没做,首付款没交,土地合同没签,地就白白在他们手上闲置了两年。

  因此,对于此类“地王”被收回,绝不可以简单认为土地执法严格了。试想,如果这些“地王”能通过资金运作或者其他途径将土地出让金交足,或者至少交上大部分,即使存在囤地等违规行为,让土地长荒草或超期晒太阳,这些地能收回吗?这很难说。

  在国内,超过两年没开发的土地实在太多,各地都或多或少存在,有些开发商名下的土地甚至要开发十多年才能用完。按照国家规定,超过两年没有使用的土地就要无偿收回。按照这个标准,该无偿收回的土地肯定远不止这两个“地王”。但谁见到有其他开发商的土地因为这个原因被收回了?

  因此,南北两个“地王”被收回,只能认为政府卖地时被忽悠,没有拿到钱,“土地财政”没有得到实惠,只好怒而收回土地。如果这些土地交清了买地费用,即使超过两年没有使用,政府未必就会“严格执法”。就拿南京这个“地王”来讲,只交了保证金,没有交首付款,也没有签合同,地就在他们手里闲置了两年,早就违反合同应当收回了吧!但当地政府不是很有耐心地等着吗?一等就是两年啊!

  如果真的要严格进行土地执法,就应当对许多开发商的囤地行为进行严格打击。国内晒太阳的“地王”太多,囤积两年以上而不开发者太多,为何很少见对这些土地进行严格执法呢?因为人家付清钱了,他们为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作了贡献了,地方政府似乎就没有勇气去严格执法了。对囤地等违法行为的容忍,惯坏了开发商,让他们可以大胆地进行违法,没钱的也敢当“地王”,有钱的更是囤地坐待暴利,从而让土地价格更高,让房价更高,严重危害广大民众的利益。政府应当对所有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打击,而不能只是为了保障土地财政的实现才进行执法。严格的执法才更具公信力,才更能保障大众的利益。

关闭
 
最新评论:
发言人 内容
 
发言人:
内 容:
 
 

1.发表评论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2.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作品 。
3.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网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4.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论坛中的任意内容。
5.网站内所有的文章版权归原文作者和本网站共同所有,任何人需要转载网站内文章,必须征得原文作者或本网站授权。
6.本贴提交者发言纯属个人意见,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常州工程造价信息网 常州环境保护律师网 常州市建筑业管理处 常州房产网 江苏建筑网 法律人才网
西安房地产律师网 常州房地产资讯网 中国建设报网 常州房地产网 常州信息港 法制网
人民法院报 常州建设工程交易网 常州建设局 常州装饰网 徐州律师网 常州购房网
新浪网 0519.com 常州房地产信息网 常州律师网 觅渡信息
在线受理 | 网站声明 | 网站邮箱
周善良律师办公室主办
中国江苏常州劳动西路231号嘉仁大厦五楼
电话:(0519) 86635597 邮编:213001
Copyright © 2004-2005 常州建筑房地产律师网

技术支持:觅渡信息  网站地图  

现在的访问量是:1205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