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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修改民事诉讼法 改革再审和执行程序缓解“申诉难”“执行难”
    来自:法制日报
2007-6-29 [浏览:2212次]

我国将修改民事诉讼法  改革再审和执行程序缓解“申诉难”“执行难”

  民事诉讼法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所依据的基本程序法。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现行民诉法,至今已实施十六年。今天,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交到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手中。
  记者注意到,这一草案对民诉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两个方面。

  既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又避免无理缠诉

  民诉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是对确有错误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重新审理的程序。这一程序对于纠正错案,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具有重要作用。
  目前不少当事人反映的“申诉难”,主要集中在应当再审的案件未能再审,应当及时再审的长期未能再审。
  据了解,去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为227002件,决定再审的48214件,改判的15568件。
  为解决当事人“申诉难”,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同时规范申请再审的行为,避免有的当事人无理缠诉,草案对审判监督程序作出了必要的修改补充。
  

再审事由从五项具体为十六项

  明确哪些情形应当再审,是解决“申诉难”的重要环节。
  为此,草案将现行民诉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从五项情形具体化为十六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其中情形之一的,法院就应当再审。
  这些具体情形包括: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
  ———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未依法开庭审理的;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原判决、裁定遗漏、超出诉讼请求的;
  ———其他致使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情形。
  专家指出,草案的这些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减少了随意性,能有效避免应当再审的不予再审,有利于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再审程序是保障当事人申诉权利的操作规程。按照现行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既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在实践中,上述规定导致当事人向法院多头申诉,反复申诉,法院重复审查。
  这次修改,删去了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保留了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
  专家指出,这样修改既可以避免多头申诉、重复审查的问题,也可以避免由原审法院自己纠错较为困难,当事人不信任的问题。

  再审审查期限为三个月

  现行民诉法未规定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期限。
  草案规定,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查。有特殊情况需在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再审。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保证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正确审查民事案件的重要制度。
  草案主要从两个方面完善了有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
  一是将检察院的抗诉事由进一步具体化。将抗诉事由从现行的四项情形进一步具体化为十六项情形。

这些情形即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二是明确规定接受抗诉的法院的再审期限为三十日。

  修改执行程序解决“执行难”

  执行程序是法院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程序。近年来,随着民事案件的增加,申请执行的案件也大量增加。由于多种原因,有相当一部分判决、裁定没有得到执行,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能最终实现,“执行难”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据统计,2006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申请执行的民事案件为213万件,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履行义务的为71万件,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的为46万件。
  为了有效执行依法作出的判决和裁定,维护法律和司法的权威,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案对执行程序作出相应修改补充。

  对个人罚款最高一万元,对单位罚款最高三十万元

  解决执行难,需要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措施,促使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
  草案主要从五个方面作了规定: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责令被执行人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的措施;
  ———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强制措施,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从一千元以下提高到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从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提高到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对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调查、执行的强制措施,在民诉法规定罚款的基础上增加法院有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拘留的规定。

  六个月未执行当事人可申请由其他法院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的执行人员执法不严格、行为不规范,也是产生“执行难”的原因之一。为此,草案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增加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向法院提出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二是针对有的执行案件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干扰,长期得不到执行等情况,赋予当事人向上级法院申请由其他法院执行的权利。增加规定,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由其他法院执行。上一级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三是在执行过程中有时发生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情况。案外人异议实质是对执行标的归属发生争议。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涉及对该争议的处理,对法院的审查应当给予救济途径,否则有可能损害案外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草案增加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延长为三年

  现行民诉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实践中,不少债务人履行义务需要较长时间,申请执行期限太短,不利于债务人履行债务,也不利于当事人达成和解。而且,有的当事人如在期限内未申请执行,就不能得到法院保护。
  为此,草案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统一延长为三年。

  可由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民诉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从实际工作考虑,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也需要设立执行机构,对执行工作予以指导和管理。
  为此,草案规定,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民诉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由一审法院执行。但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在一审法院所在地,由一审法院执行较为困难。
  为了便于执行,提高效率,草案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可以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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