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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4月1日起法院将按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收取诉讼费用
   
2007-3-28 [浏览:3201次]

 
    今年4月1日起,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将正式施行,届时诉讼费用将全面下调。由于诉讼费用的收取直接关系到各建筑房地产企业进行诉讼的成本,因此在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之际,对该《办法》中与各建筑房地产企业相关的几部分内容作一解读,以便各企业能更好的利用诉讼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由现行最高的4%下调为2.5%。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几项可减半交费的案件。
 
(1)、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上诉案件和再审案件,不再按整个案件标的收取费用,而是按照不服原审部分的上诉请求或再审请求数额收取案件受理费。

   4、执行申请费用不再实行预交制,而是先执行后付费。
 
    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在收费比例、减半交费、预交费用等方面较现行的诉讼费交纳办法有较大的区别,敬请建筑房地产企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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